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国家青年政策一般原则的法律 |
释义 | 简称“苏联国家青年政策一般原则法”。1991年4月1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五次例会通过,同年7月1日生效。除序言外,共5篇19条。主要内容: (1)苏联国家青年政策的原则是:吸引青年直接参加制定和实现涉及整个社会的政策和纲领,特别是青年政策和纲领;保证从法律上和社会上保护青年公民,以弥补青年公民的社会地位由年龄所造成的弱点;向青年公民提供学习、教育、精神发展和体质发展、职业训练等方面的帮助,以保证青年公民个人的全面发展和走向独立生活;促进青年社会发展、精神发展和体质发展方面有首创精神的社会活动。(2)苏联青年公民享有苏联宪法、共和国宪法和其他立法文件赋予苏联公民的全部社会经济、政治、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并履行宪法和立法文件规定的义务。对青年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任何限制,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18岁以下的公民(未成年人)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法律还规定保证青年公民在同学习教育机构相互关系方面的权利,获得社会帮助的权利,保证青年公民的经济独立和获得经济上的支持。(3)为了实现国家青年政策,联盟国家、共和国和地方各级成立国家青年事务部门。国家青年事务部门的组成人员,包括国家青年事务部门的机关,保护未成年人和青年权利的检察机构以及各行各业的社会部门。国家青年事务部门的活动,在各级执行和发布命令机关的直接领导下进行。(4)苏联的青年组织包括三种:一是把青年联合起来,到达一定年龄就停止成员资格的社会组织;二是把大多数青年公民联合起来,其使命是保证青年的社会形成和发展的社会组织;三是参加者不须履行组织手续的群众青年运动,其代表机关是该群众性青年运动的委员会、苏维埃、管理委员会。(5)青年组织的全联盟机关和共和国机关在联盟国家和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拥有立法动议权。国家管理机关就青年组织活动问题通过决议,必须有该青年组织领导机关代表参加。国家机关得从财务上给予青年组织以支持,其中包括免除青年组织投资活动所获利润的税收。国家机关有权向青年组织无偿地转交楼房,建筑物以及履行章程任务必须的其他财产。(6)国家机关在通过实现本法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件时承担遵守本法各项规定的责任。因此,任何限制本法赋予青年公民和青年组织权利的准法律文件都是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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