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各加盟共和国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立法纲要 |
释义 | 简称“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行政违法立法纲要”。1980年10月2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至今有效。是各加盟共和国在1984~1985年间制定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的立法基础。主要内容: (1)规定苏联行政违法立法的任务,是维护苏联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所有制,公民的社会经济、政治、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企业、机构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已确立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秩序。(2)划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各加盟共和国在制定行政违法立法方面的职权范围。纲要宣布,规定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行政违法立法的原则和总则,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权限。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权限以外的行政违法立法属于各加盟共和国的权限。(3)规定公职人员、军人、外国公民等的行政责任。例如,规定公职人员不仅为自己违反各种规章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而且为不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以保证其他人遵照规章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4)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苏联的行政处罚为:警告;罚款;有偿没收作为违法工具或违法直接客体的物品;没收上述物品;剥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公民的特殊权利(驾驶交通工具权、打猎权等);劳动改造;行政拘留。(5)规定有权审理行政违法案件和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它们是:区(市)、市辖区、镇、村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下设的行政委员会,区(市)、市辖区未成年人事务委员会,反汹酒委员会(苏联各级政府下设的反汹酒委员会和企业、机构、组织中的反汹酒委员会两种),区(市)人民法院,内务机关和其他国家检查机构(国家汽车检查机构,国家消防监督机构,铁路、水路、航空运输机关,海关机构,苏联国防部、国家安全委员会机构等)。(6)规定行政违法案件的审理原则。它们是:公开审理原则,直接诉讼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保证行政诉讼当事人必要权利原则;查明案件客观真相原则;感化效能原则等。(7)规定行政违法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四个阶段:查明行政违法行为并编制行政违法笔录;主管机关审理行政违法案件并就案件作出裁决;对裁决的上诉;行政违法案件裁决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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