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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内务部部队维护社会秩序时的责任和权利的法律
释义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内务部部队维护社会秩序时的责任和权利的法律

简称“苏联内务部队责权法”。1990年3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三次例会通过,3月31日公布并生效。主要内容: (1)内务部队隶属内务部,由苏联内务部长领导。内务部队在守卫国家客体、专门物资、劳动改造营、劳动教养所,解决它所承担的其他任务的同时,协助各级内务机关维护社会秩序。(2)内务部队在维护社会秩序时,根据苏联内务部长的决定,履行下列职责;在城市里巡逻放哨;在举行群众性社会政治、体育等活动时,维护社会秩序;参与制止大规模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采取措施制止劳动改造机构中被判刑者的大规模骚动。为了完成承担的任务,内务部队有权:检查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把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押送到民警局;在追捕犯罪嫌疑分子以及制止违法行为时,进入企业、机构和组织的房屋和公民住宅;在紧急情况上免费使用企业、机构和组织的通讯、交通工具;包围(封锁)某一区域或某一客体;在没有军事巡逻哨的情况下拘留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役军人,并把他们转交卫戍区域部队首长。(3)内务部队官兵在履行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时,有权使用手铐、橡皮棍,催泪性毒物,起诱导作用的光声装置,用于进入违法分子所占领房屋的装置,强制性拦阻交通工具的装置,喷水式发动机,斗争的战斗手段,警犬。有权使用装甲车辆和其他运输工具,以击退对公民、内务部队官兵和其他执行公务人员的进攻,制止大规模骚乱,逮捕抵抗内务部队官兵的违法分子,解救人质。除击退突然进攻和解救人质外,采取上述手段之前都必须发出警告,并给予足够时间以消除违法现象。使用上述手段时要尽量减少违法者的人身伤亡。禁止对明显怀孕妇女、残废者和孩子采取上述手段,但上述人员进行武装反抗的情况除外。(4)在特殊情况下有权使用武器,以保卫公民的人身安全,击退对严格保密客体和其他重要客体的进攻,击退对维护社会秩序的内务部队官兵、民警、人民自愿纠察队等的进攻,逮捕进行武装反抗的犯罪分子,从关押地点逃跑的犯罪分子,拒绝交出武器的犯罪分子等。除特殊情况外,使用武器前都要发出警告,并朝天鸣枪。每次使用武器的情况都要作出记录,并立即通知检察长。禁止对妇女、未成年人使用武器,但他们进行武装进攻和武装反抗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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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2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