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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包括15条正文和两个附件。主要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2) 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3)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悬挂国徽。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4)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权力机关的会议厅、审判机关的法庭以及出境入境口岸。(5)关于国徽图案的使用,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印章使用国徽。国家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国家领导人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和请柬等的封面,中央国家机关公报的封面,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使用国徽图案。(6)本法规定以外需要悬挂国徽和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商标、广告、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私人庆吊等场合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7)规定在公开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附件一是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附件二是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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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