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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规定
释义
    一、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规定
    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规定如下:
    1.行为人要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2.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要进行折价补偿;
    3.当事人有过错的还要按照过错程度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订立无效合同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订立无效合同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多长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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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