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县参议会参议员选举办法 |
释义 | 1945年6月7日山东省参议会制定、发布。共5章20条。主要内容:凡居住于本省各县年在18岁以上的中华民国人民,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文化程度的区别,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有汉奸行为经政府缉办有案者、受刑事处分被褫夺公权者、有重大精神病或吸食毒品者除外。选举按平等原则用不记名投票法进行。县独立团营或县大队以下的地方部队,采用直接选举办法单独进行选举;以村为单位采用间接选举方法,每50名公民选举1名代表,由代表选举参议员;职工会、农救会、武委会等团体可酌情各推选1人为县参议员。县参议员人数为45至75人,各选举区应选名额,由县选举委员会规定。各抗日党派、群众团体及公民500人以上联署,均得单独或联盟提出候选人名单及竞选政纲,向选举委员会声明登记,公开竞选;竞选受法律保护,在不妨碍选举秩序下,任何人不得干涉或限制;凡妨害选举自由者,由政府依法惩办。还对选举委员会、选举经费等问题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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