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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释义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关于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与职权等方面的法规。1950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六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30日公布。共11条。规定凡需作为一级政权的区,设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区人民政府召集。其代表名额视区人口多寡而定,最多不得超过120人。区各界人民代表由区域代表(由乡选民直接选举或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区人民政府代表(由区长、副区长等充任)、区人民团体代表(由区人民团体选派)、其他方面代表(由区人民政府邀请)、少数民族代表 (由民族杂居区单独选举) 组成。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未代行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以前,可每次推选代表,连选连任;从代行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起,每届任期1年,连选连任。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主持会议、联系代表,并协助区人民政府筹备下届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主席、副主席当选为区长、副区长时得兼任之。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不设常设机关。通则并对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其代行区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会议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根据1987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该通则由于情况变化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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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