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合作社暂行章程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合作社法规。1940年12月17日山东省战时工作委员会公布。共11章79条。第1章总则。规定合作社的业务,分为四种:生产合作社、运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规定“合作社为法人”。合作社一律为有限责任。第2章设立。规定至少有21人以上方得设立,要召开创立会通过社章,选举监事、理事,组织社务会。经县政府批准发给登记证。第3章社员。除汉奸外,任何人均可入股为合作社社员。规定了社员的权利义务。第4章社股。每股5角至1元。社员自由认购社股。第5章结算及盈余之分配。每3个月或6个月结算一次。公积金占20%,公益金占5%,职员奖金占15%,其余为社员分红。第6章职员。设立理事、监事。由理事会任免职员。第7章会议。社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社务会由理事会监事会共同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皆半月召开一次,第8章解散及清算。规定解散的条件和清算委员会的任务。第9章合作社联社。因地区和业务需要,得设立合作社联合社或合作社联合总社。第10章监督。合作社如违背政策法令及社章者,县政府得勒令其改组或解散。第11章附则。同时还公布了《施行细则》和《县区联合社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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