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设立。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5至10人。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务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内设办公厅和若干职能司,负责办理具体业务。主要职责: (1)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方针、政策、任务,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拟订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综合实施方案。(2) 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对外开放的关系,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等体制改革的关系、城市改革与农村改革的关系,提出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与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重大问题的对策建议。(3) 指导有关部门和地区制订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参与有关部门制订经济管理、宏观调控、分配、流通方面的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检查规划、方案的执行情况,协调规划、方案制订和实施中的衔接配套问题。(4) 拟订有关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制定和发布有关企业改革的规定和措施;组织推动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实施深化企业改革和加强企业管理工作;推动企业横向联合,提出企业组织结构优化的政策措施。(5)指导地区、部门、行业、企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组织和推动改革开放试验区和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改革试点中的重大问题;总结推广试点经验。(6) 参与制订有关的综合性经济法规;组织拟订和推动实施有关企业的经济法规;研究与经济体制改革有关的法制建设问题。(7) 组织研究和探索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和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改革的宣传工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社会舆论调查。(8) 调查研究国内外经济体制改革的沿革和现状;开展国际间的经济改革、企业管理方面的合作研究及信息、人才的交流活动。(9) 规划、组织和指导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10) 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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