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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族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1949年10月设立。1969年11月,成立了“全国人大、政协、民族、宗教工作机关革命委员会”。1978年3月恢复设立。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5至10人。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本部门工作,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内设办公厅和若干职能司,负责办理具体业务。主要职责:(1)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提出建议,参与制定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参与管理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补助专款、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负责民族统计工作。(2)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进行体制改革的特殊问题和情况,参与制定有关的政策和措施。(3)管理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事宜。(4)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5)研究民族理论和政策。组织对民族情况的系统调查和对民族问题的综合研究,参与研究和拟订有关民族问题的政策和法规。(6)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民族政策、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民族政策、法律的执行和实施情况。(7)管理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的鉴定工作。(8)参与研究和制定发展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管理所属民族学院和文化事业单位。(9)管理全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和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编辑出版工作。(10)广泛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工作。(11)研究世界民族情况,开展民族对外宣传工作,办理有关的民族涉外事宜。(12)办理有关居住国外的少数民族同胞回国探亲、旅游、定居事宜;组织接待国内少数民族参观、考察、访问事宜。(13)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业务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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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6: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