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超过6个月的,依照劳动保险法规所享受的待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的规定,企业职工病假在6个月以内称“病伤假期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称“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上的,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40—60%,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 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