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航空营运权利 |
释义 | air traffic rights一国指定的空运企业,根据本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在议定的航线上经营航空运输业务,在该外国取得的飞越、经停该国或在该国上、下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航空营运权利的概念,在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中作了表述,通称为五种空中自由。但这种空中自由不是空中航行自由的意思,而是一国给予他国航空承运人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特殊权利。这五种空中自由是:(1)不降停而飞越一国领土的权利;(2)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3)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4)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5)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鉴于第1种和第2种自由是非商业性权利,第3种至第5种自由是商业性权利,因而第3种至第5种自由才称为营运权,而把第1种和第2种自由称为过境权。第5种自由又分成“前一点”、“中间点”和“后一点”3种情形。所谓后一点第5种自由,即是通常所说的以远点,这种营运权即是以远权。还有一种“第6种自由”的概念,一般指双边航空协定的一缔约国的指定空运企业承运权利给予国(即缔约另一方)领土与第三国领土间的业务,而在该空运企业所属国领土上降停的情形。此外,还有空中国内载运权,指在一国境内的一个地点用航空器载运旅客、货物和邮件前往该国境内另一个地点的权利。国际航空法承认各国独享这种权利,但要求不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有差别待遇。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