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领养孤儿 |
释义 | 一、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领养孤儿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一,收养人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第二,收养人应具备教育被收养人的基本文化及道德水平。第三,收养人应具备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情况直接关系到收养关系的质量以及未成年人的成长状况,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人的健康状况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在适用“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规定处理具体问题时,应当特别注意必须有充分科学的依据,必要时得进行医学上的专门鉴定。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6、有配偶者应共同收养。《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关系一旦成立,被收养人即成为收养人的家庭成员。 7、收养人条件的例外规定。《民法典》第1099条规定在若干具体情形下可以适当放宽收养条件。该条具体规定了: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民法典》第1093条第3项、第1094条第3项和第1102条规定的限制;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民法典》第1098条第1项规定的限制。放宽条件主要出于对近亲收养的历史传统的考虑,也有对侨胞利益的关切和照顾。其主要目的是在特定情形下放宽收养法律关系成立的要求,促成收养法律关系的成立,更好地发挥收养法律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 二、应当怎么办理收养公证 办理收养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一寸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该申请书应在所在单位进行盖章确认; 3、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8、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什么条件才能领养孤儿的相关内容,根据民法典规定,满足三十岁且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具备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没有医学上不能领养小孩的疾病,就能领养小孩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上面的专业律师,律师会及时回复您咨询的问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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