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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疑证从无
释义

疑证从无

司法机关对证据不足或真实性有怀疑时,应以无罪或罪轻认定。当证据不足或证据有怀疑时,涉及到罪与非罪时,按无罪认定,涉及到罪轻与罪重时,按轻罪认定,是现代世界各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一项共同规则。古代刑事诉讼中对疑证案件的处理各国前后有所不同。在奴隶制晚期,古罗马对奴隶主自由民的刑事诉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举证有疑,为被告人利“益”对待。同时代,中国《尚书·吕刑》规定:“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到封建制国家刑事诉讼,对疑证案件有了变化,都采取了疑证从有罪的原则。欧洲中世纪封建专制国家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对疑证案不作无罪处理,而作有罪论处。如《卡罗琳纳法典》(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五世于1522年制定,是一部包括实体法内容的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疑证案件作存疑判决。我国《唐律疏义》502条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疑,谓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傍无证见,或有闻证,是非疑似之类。”即疑罪实行疑证从有,处理从轻的原则。西方国家刑事诉讼,要求陪审官、法官对证据达到无可怀疑的程度,才能定罪。对证据有怀疑时,原告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庭既不能自行调查,也不能退回检察官补充侦查(法国允许退回预审法官补充侦查)即宣告被告人无罪。苏联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控诉证据的可证明性产生的所有怀疑,如果未能予以消除,应当作有利于受审人的解释;如果对于事实的可证性存在无法消除的疑义,就要把这一事实从控诉中勾销;如果全部控诉不是无可辩驳的证据。而引起了疑义,就不能认定受审人有罪;如果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的证据各占一半,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认定有罪。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刑,反之,如果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没有查清,证据不确实、有怀疑、有矛盾或者证据不足,就不能定罪处罚。应退回补充侦查或自查。如再查不清,就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宣告被告人无罪。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既有有罪证据,也有无罪证据,不能肯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疑证案件,一般都按无罪处理。对罪行轻重之间的证据有疑问、证据不足按轻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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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