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工农民主政府的财政法规。1931年12月公布。主要确定实行预决算制度。(1)凡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各直属下一级财政机关(各省政府财政部、中央军委之总经理部),应于每月25日前,造报下月预算,送交财政部审查批准。其下级财政机关应于每月20日前,将各级行政经费,各军伙食杂用等经费,统由各该级财政机关造具预算。送交其直接上一级财政机关,以便审查,综合造报。(2)中央财政人员部在批准其直接下一级财政机关之预决算后,按预算发给发款通知书,该财政机关再依次批准其直接下一级财政机关的预算,并依次发给通知书。各级财政机关接到此发款通知书后,才能向上一级财政机关领款。(3)各级财政机关所有收入的税款及政府经营事业的收入或罚款、没收财产以及其他收入等款项,概应随时转送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或财政部指定的银行。(4)当月份或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凡中央财政部直接下一级财政机关,须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决算表送交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审查批准。其下级财政机关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决算表,送交直接上一级财政机关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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