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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释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制定的刑事法规。1934年4月8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共41条。其主要内容是:(1)确定了反革命罪的概念和主要罪行。规定“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妄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接着具体列举了各种反革命罪行,如组织反革命武装侵犯苏区或在苏区内举行反革命暴动者;勾结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以武力进攻苏区者;组织反革命团体破坏苏维埃政权者;携枪投敌或组织他人投敌者;投降反革命积极反对苏维埃的叛徒;以反革命为目的混入革命机关进行破坏、暗杀、抢劫、放火、盗取国家机密、假冒红军或革命团体名义、伪造公私印章文件、制造或输入假货币,以及以文字图画讲演进行反革命宣传者,皆以反革命论处。(2)根据罪行情节轻重,得分别判处死刑、监禁(6个月至10年)、没收本人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并剥夺其公民权。(3)规定了刑罚具体运用的一般原则。如本条例所未包括的反革命犯罪行为,得按照相类似的条文处罚。再犯从重。未成年人(16岁以下)、未遂犯、附和犯、胁从犯、自首分子、自新分子,得按照各该条文规定,减轻或免予处罚。但是,该条例规定凡对苏维埃有功绩的人,得按条文规定减轻处罚。这项规定是不正确的。到抗日战争时期,才得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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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3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