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 |
释义 |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府的审判组织法。1932年6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公布。共6章41条。第1章:总纲。主要规定裁判部的性质是法院未设立之前的临时司法机构,审理除现役军人及军事工作人员以外的一切刑事、民事案件。第2章:“裁判部的组织系统”。主要规定城市、区、县、省各级政府内设立裁判部或裁判科;下级裁判部隶属裁判部,同时,裁判部应受同级政府主席团的指导;裁判部在审判方面受临时最高法庭的节制,在司法行政方面受中央司法人民委员会的指导;区、县、省各级裁判部的组成人员及职责;各级裁判部下设看守所,以监禁未审判的犯人或判决短期监禁的犯人;县、省两级裁判部设立劳动感化院,监闭判处长期监禁的犯人,等。第3章:“法庭之组织及其审判之手续”。主要规定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包括巡回法庭)的职权;陪审是以资格、权限、审判合议、公开审判、回避、辩护、上诉、死刑复核等制度。第4章:“各级裁判部的权限”。主要规定裁判部有权对被告人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财产、强迫劳动、监禁、枪决的权力;各级裁判部的职权;实行两审终审;死刑案件须送最高法庭批准,等。第五章:“检察员的工作和任务”。主要规定省裁判部设正、副检察员各1人,县裁判部设检察员1人;检察员管理案件的预审,预审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做出结论,再转交法庭审判;发觉犯罪,在必要时检察员有先逮捕犯人之权:有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等权利,并制作笔录;开庭审判时,检察员以国家原告人的身份,代表国家出席法庭告发。第6章:“附则”。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有随时修改和停止该条例之权,该条例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的形式公布。在江西、福建两省及瑞金直属县范围内,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未与中央苏区打成一片的苏区,自条例送到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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