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疾病和非因工负伤医疗待遇 |
释义 | 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人职员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机构诊治时依照劳动法规所享受的待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办理,称为劳保医疗;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医疗待遇,依照《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发布)办理,称为公费医疗。按照该两项医疗制度规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的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非自费药费,均由企业或国家负担,自费药费、住院膳食费、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治疗时,可以享受医疗补助待遇,药费和手术费由职工所在企业负担二分之一,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均由本人负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属患病,一切医疗费用自理。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医疗制度在不增加职工负担和保证医疗的前提下也进行了积极的改革,具体做法各地区和单位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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