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建国初期人民法院之一。195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设立,1954年撤销。当时人民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县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一审法院,分下列三种:(1)县(旗或其他相当于县的行政区、自治区)人民法院;(2)省辖市人民法院;(3)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的区人民法院。县级人民法院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并受上级人民法院及其分院、分庭的领导和监督。县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事件:(1)第一审的刑事、民事案件,但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2)调解民事及轻微刑事案件;(3)刑事、民事案件的执行事项;(4)公证及其他法令所定非讼案件;(5)指导所辖区域内的调解工作。县级人民法院设院长1人(县、市人民法院必要时设副院长1人),审判员若干人。院长、副院长得兼审判员或庭长。案件多的县级人民法院分设刑事、民事审判庭,庭设庭长1人。县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院长或副院长兼任主任委员。必要时设副主任委员。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处理重要或疑难的刑、民事案件,并为政策上和审判原则上的指导。县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三人合议审判(以其中1人为主任审判员),或由审判委员会决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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