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市参议员议员违法失职暂行处分办法 |
释义 |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地方自治法规。1934年8月11日中国国民党政府行政院公布施行。共6条。规定扶植自治及开始自治时期,对民选参议会的参议员及议会的议员违法失职处分权,由上级监督机关行使。县市参议会、议会的监督机关为民政厅,直属市参议会、议会的监督机关为内政部。上级监督机关对于县市参议员的违法失职处分为3种:申诫;停职;撤职。停职处分不能超过3个月以上,撤职处分在民政厅应呈报省政府备案,在内政部应呈报行政院备案。不服民政厅撤职处分的参议员得呈诉于省政府,不服内政部撤职处分的参议员得呈诉于行政院。省政府、行政院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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