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各加盟共和国关于法院组织的立法纲要 |
释义 | 简称“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法院组织立法纲要”。1989年11月1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二次例会通过,1989年12月1日生效(但有关公民辩护权的第7条从1990年7月1日生效)。由总则和审判系统两篇组成,共32条。主要内容:(1)法院的任务是行使审判权,维护苏联宪法、加盟共和国宪法和自治共和国宪法确认的苏联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不受任何侵害,维护苏联宪法、加盟共和国宪法、自治共和国宪法、苏维埃法律宣布和保障的公民社会经济、政治、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任何侵害,维护企业、机构、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受任何侵害。(2)法院全部活动的目的是全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律秩序;确立社会主义原则;保证民主化和人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预防违法行为;教育公民严格和始终不渝地遵守苏联宪法、加盟共和国宪法、自治共和国宪法和苏维埃法律,尊重公民的权利、荣誉和尊严,尊重社会主义公共生活规则。(3)法院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审判权仅由法院行使;公民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诉讼辩护权;严格地依法行使审判权;审判员独立和审判员仅服从法律;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不受侵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经选举产生;审理案件的合议制;重大犯罪案件由陪审法院审理;诉讼公开和被使用民族语言;无罪推定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律师给予公民和组织以法律帮助;检察长参加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社会组织和劳动集体参加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诉讼;区(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违法案件;各级法院设执行员;第一审法院审理民刑事案件均有书记员参加;法院机关保证法院行使审判权;司法部局对法院活动提供组织保障。(4)苏联审判系统由联盟法院和加盟共和国法院组成。联盟法院包括苏联最高法院和各级军事法庭。加盟共和国法院包括: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州、市法院,自治州法院和自治专区法院,区(市)人民法院。加盟共和国立法还可以规定设立审理特种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案件和其他案件)的专门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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