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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各加盟共和国关于土地的立法纲要
释义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各加盟共和国关于土地的立法纲要

简称“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纲要”。1990年2月2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三次例会通过,1990年3月15日生效(有关土地税和土地租金的第12条自1991年1月1日生效)。纲要是各加盟共和国制定土地法典的立法基础,共15篇54条。内容包括:总则;土地占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苏联公民的土地占有和使用;农业用地,居民点土地;工业、交通、邮电、国防等用地; 自然保护、保健、旅游休息、历史文物用地;森林、水流占地和备用地;农林业生产损失和土地占有者、使用者损失的赔偿; 土地保护;对土地使用和保护的监督,国家地籍簿;土地规划;土地争议的解决和违反土地立法的责任;国际条约。规定:土地是居住在该区域的人民的财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有权分配土地,供苏联公民,集体农庄,农场,其他国家的、合作社的、社会的企业、机构和组织占有和使用。供苏联公民终身继承占有的地块,只能用于农业、个人副业、园艺业、畜牧业、传统手工业生产,以及建筑住房和别墅。供集体农庄、农场、其他国家的、合作社的、社会的企业、机构和组织长期占有的土地用于农林业生产。供苏联公民使用的土地可以用于菜园业、植草和牧放牲畜。供企业、机构、组织使用的土地,可以用于完成它们承担的任务。纲要还规定,土地有偿的占有和使用,形式是交纳土地税或租金。土地税或租金的高低取决于地块质量和地理位置的优劣。上述土地付款列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的预算,部分列入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预算。但它们首先要用于土地保护,用于提高土地质量,用于对模范土地占有者和使用者的物质刺激。地块的买卖、赠与、私自交换无效。违犯土地立法者均按照苏联、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立法追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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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