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回转 |
释义 | 执行完毕后,由于发现某种特殊情况,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将执行标的恢复执行开始前的原状。发生执行回转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人民法院宣告先行给付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由于当事人上诉或者其他原因,被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或者裁定终结诉讼的。(2)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已经执行完毕,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被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或者裁定终结诉讼的。(3)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但又被制作机关撤销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执行回转是由于法律文书的变化而引起的,应当由执行人员主动进行,而不必由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申请回转。发生执行回转的情况之后,人民法院应为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人民法院应采取适当的执行措施,予以强制执行。行政诉讼中的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结束后,因执行根据经过法定手续撤销,导致已取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将既定利益一部或全部退还给原来的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在行政诉讼中,发生执行回转有下面几种情况:(1)已经被执行的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被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这时,被执行人可以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裁判为依据,申请执行回转。(2)作为执行根据的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起诉期间届满,相对一方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行政机关的申请,依执行程序对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如果该行政机关自身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撤销作为执行根据的行政处理决定,这样,就会使先前的执行失去了依据。这时,相对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要求执行回转。(3)相对一方当事人对具体的行政处理决定虽然已经提起诉讼,由于起诉不影响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在诉讼期间,该行政处理决定已执行完毕。当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已执行了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时,原来作为执行根据的行政处理决定已不存在,相对一方当事人这时可以对已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回转。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因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定程序被撤销,而此时行政处理决定已执行完毕,这时.被执行人也有权向行政机关要求执行回转,以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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