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认缴出资未公开是否算隐形股东 |
释义 |
一、股东认缴出资未公开是否算隐形股东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我国的《公司法解释三》使用的是“实际出资人”的称呼,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名义股东”或“显名股东”. 股份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成为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并由该他人根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以下“隐名股东”、“匿名股东”统一采用“实际出资人”的表述。 隐名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出资人或股东是别人的姓名。沈伟伟律师:合伙人律师,昆山市企业法律服务团律师,昆山市劳动人事仲裁院法律援助律师,昆山市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专注企业日常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债权债务、民事经济类等纠纷处理。 ![]() 二、股东认缴出资时间是什么时候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新公司法认缴出资时间是这样的,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如对超出公司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对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预期的出资期限,应对申请人做好认缴制的解释说明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考虑到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可能发生转让、被继承等情况,经指导申请人仍坚持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不设最低限额,但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不得为零元。 三、公司认缴出资期限 公司法没有特别规定认缴期限。 而是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的时候,由章程约定出资期限即可。这就是说,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去约定出资期限。股东之间约定即可,但是应该符合实际生活状况和逻辑。 公司法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上面的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法律知识。综上可知,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新公司法认缴出资时间是这样的。可见多了解法律知识对我们的生活有很大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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