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错误法院审判无管辖权之案件。我国现行法律对管辖错误未作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遇有不属于法院管辖之案件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属其管辖,或于侦查后,认为不属于其管辖者,应即分别通知或移送该管检察官。”“若案件已系属于法院的,该法院认为无管辖权时,应谕知管辖错误之判决,并同时谕知移送于管辖法院。”“案件已系属于上诉审法院时,不问当事人曾否以上诉主张或声明抗辩,第二审第三审法院得依职权调查下级审法院谕知或未谕知管辖错误是否适当。”“诉讼程序,不因法院无管辖权而失去其效力。”“案件虽无管辖权,但在法院系中或检察官在侦查中遇有紧迫情形,应于其管辖区域内为必要之处分。”“法官或检察官为表现真实之必要或遇有紧迫情形,可于管辖区域外执行职务。”《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程序不能以管辖错误为理由而丧失效力。”“裁判所虽无管辖权,但遇有紧急情况,为发现真实也可以作必要的处分。”前苏联及南斯拉夫等国家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