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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
释义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

简称“苏联国家安全机关法”。1991年5月1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五次例会通过,5月24日(公布之日)生效。共5篇20条,分别对总则,苏联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范围,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社会保护和责任、国家安全机关活动的监督作出了规定。该法规定,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各共和国国家安全机关以及隶属于它们的机关组成统一的国家安全机关系统。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苏联联盟——共和国中央国家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在国家安全领域实行领导,并在国家安全机关基本活动领域直接地进行工作,负有保障苏联国家安全的责任。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隶属机构包括:边防部队,政府联络部队,按照苏联立法和本法建立和使用的工程建筑部队和特种部队(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部队);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的、用于反间谍,保证苏联武装力量、苏联内务部内务部队和苏联立法规定的其他军事组织目的的国家安全机关(军事反间谍机关)。共和国国家安全机关在本共和国境内,在国家安全领域实行领导并在国家安全机关基本活动领域直接进行工作,在职权范围内负有保障本共和国和苏联国家安全的责任。共和国国家安全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指导、协调、监督隶属于它的边疆区、州、自治州、自治专区、市、区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还规定,苏联国家安全机关的基本活动领域包括:为保障苏联和共和国国家安全进行侦查工作;为保卫苏联和共和国进行反间谍工作;向苏联和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提供为解决同国家安全、社会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技、外交、外经活动有关的任务所必须的情报;预防、查明、制止应由国家安全机关调查的犯罪行为,同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恐怖行为和有组织犯罪进行斗争;保证维护苏联国家机密,保证特种联络和密码工作的安全;保卫苏联国界和经济区;保证苏联武装力量和国家管理指挥中心在战时能及时开展工作;在保障国家安全方面给各部、国家委员会、主管部门、企业、机构、组织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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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