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东地区司法人员奖惩条例 |
释义 |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民政府制定的司法行政法规。1949年8月关东高等法院制定。“为增进司法工作效率,提高行政纪律,培养清廉刻苦,实事求是,为人民利益积极奋斗之工作作风,特制定司法人员奖惩办法。(1)奖励标准:1.能正确掌握政策,坚决执行法令,并遵守纪律,足资楷模者;2.工作积极,廉洁奉公,持久不懈者;3.对他人违犯法纪行为(贪污受贿舞弊等)能积极劝阻并向上级报告者;4.服从领导,执法不阿者;5.对上下级关系良好,为群众所爱戴者;6.对业务深入研究,学习努力,而有重大创造或贡献者;7.尊重人民民主权利,办案迅速确实,卓著成绩者。奖励办法:1.口头奖励;2.开会表扬;3.给予奖章、奖状,并将其成绩登报表扬或予物质奖励;4.传令嘉奖,将其成绩通告各级法院;5.提升工作职位。(2)惩戒条件:1.贪污、舞弊、受贿者;2.违法失职者;3.不执行上级决定,对工作敷衍者;4.生活腐化,行为不检者;5.滥用职权,加害于人,或徇私舞弊者;6.见他人有违犯法纪行为不劝导不报告,或企图通同作弊者;7.犯其他较重之过失者。惩戒办法,分为:1.口头劝戒或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期限三个月);4.记过(期限半年);5.减俸降级(期限一年);6.撤职;7撤职查办(撤职与撤职查办无期限规定)。受惩戒人在惩戒期间能改正错误者,届期撤销其惩戒。如不改正错误,得延长其惩戒期限。又连续犯严重错误者,得加重惩戒。在受惩戒期间不得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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