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追究不尊重法院行为责任的法律 |
释义 | 简称“苏联不尊重法院行为责任法”。1989年11月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二次例会通过,1989年12月1日生效。共10条。主要内容:(1)不论以何种形式干预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的工作,阻挠他们全面和客观地审理具体案件或影响他们作出不合法判决者,都要被处以1年以下的劳动教养或300~1000卢布的罚款。如利用公职进行上述活动,将被剥夺3年以下的自由或处以1至2年的劳动教养。(2)凡以杀害、暴力、损坏财产威胁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以及他们的近亲属者,被剥夺2年以下的自由或处以2年以下的劳动教养。(3)凡因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从事审判活动而侮辱他们者,处以1年以下的劳动教养或300卢布以下的罚款。(4)公职人员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阻挠判决的执行,处以300至1000卢布的罚款。(5)凡证人、受害人、原告人、被告人拒不出庭,或者证人、受害人、原告人、被告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从审判庭庭长的命令或破坏公判庭秩序,以及无论何人明显藐视法庭和法庭规则,都要被处以15昼夜以下的行政拘留或100卢布以下的罚款。(6)无论公职人员以何种借口阻挠人民陪审员出庭履行职责,都将处以100卢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分。(7)公职人员如对法院的裁决(决定)或审判员的交涉置之不理或者不采取旨在消除法院的裁决(决定)或审判员交涉所指出违法现象的措施,以及拖延答复裁决(决定)或交涉的时间,处以100卢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分。(8)除按照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对不尊重法院的上述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加盟共和国立法规定的程序对不尊重法院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分外,加盟共和国立法还可以追究其他不尊重法院行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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