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
释义 |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是:征税行为;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税收保全措施;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等。接下来法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是的法律知识。 ![]()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税务行政复议实行复议前置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寻求法律救济时,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且,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1、行政复议范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收争议,只能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主要是指: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①颁发税务登记; 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③行政赔偿; ④行政奖励; 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但设立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只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的规章以下的文件,以及总局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当事人不能单独对文件规定提出审查申请,只能在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 2、行政复议管辖。 对各级国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地方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在税务系统内,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是指: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且被受理,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受理,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未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且未按规定提供担保或担保无效,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等。 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2)审理与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对复议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复议机关对复议进行审理,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可以决定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等。只要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违法侵权,相对人都可以申请复议。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处罚直接导致被处罚者人身自由的受限制,或一定财产权的丧失,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因此《行政复议法》将各种行政处罚均列入了可以复议的范围。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限制人身自由,一是对财产的强制措施,都直接和相对人的权益相关联,处理不好就会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行政复议法》也将其列入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行政机关对证、照的监督管理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对相对人已经许可确认的权利作出处理,相对人应有权申请复议。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复议。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可以复议。 经营自主权是经济活动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政府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干预,不仅会直接影响这些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国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所以必须将其列入复议范围。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的,相对人也可申请复议。 农业承包合同是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来的,除土地承包外,还包括对集体所有的荒地、水面、滩涂、草原、山岭等资源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农业承包合同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若违法对承包合同加以变更、废止,不仅直接影响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农村改革的顺利进行。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申请复议。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这就是说,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为,差不多都可以申请复议。许可权对行政机关来说是行使行政权力,但同时也是一种行政职责,应颁发许可证的拒不颁证,或者拖延不办,都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所以相对人有权申请复议。 这是针对滥用行政权,损害相对人权益的现象所作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对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的行政违法侵权行为申请复议求得救济。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申请复议。 这是指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违法,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到损害的,也应属于复议受案范围。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可以申请复议。 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费的领取者是个社会上最基层、最需帮助的特殊群体,相关行政机关有责任依法给予帮助,不依法作出帮助行为,就是一种不作为违法,理应通过复议加以纠正。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的这项规定是用概括的方式表明,复议范围不限于前面所列人身权和财产权等遭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情形。只要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相对人都可以申请复议,求得救济。这就使申请复议的范围大大拓宽了。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相对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规定的审查。这些规定是抽象行为,可见行政复议法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了复议的范围。这些规定包括: 第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第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分的规定; 第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不过上面所列的“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是的全部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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