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关系的意志性 |
释义 | 法律关系具有意志的性质。(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所建立的,而法律规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意志,法律关系就是依据这种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建立起来的;(2)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还往往须有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有些法律关系的建立须有法律关系参加者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如合同法律关系;有些法律关系的建立只须法律关系参加者一方的意志即可成立,如行政法律关系;此外,有些法律关系的建立可以不通过人的意志活动,而是基于某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如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等等,但这些法律关系的实现也须通过其参加者的意志。虽然绝大多数法律关系是靠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来实现的,但我们不能把法律关系同这种个别意志的联系绝对化。由于法律关系具有上层建筑的性质,所以“意志性”一词首先是指法律规范所含国家意志对法律关系的制约性。正是这种国家意志决定着法律关系同其参加者的意志相联系的形成和程度;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否则该关系得不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法律关系又不可能建立起来。因此,国家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起着主导作用。但是,从另一方面讲,体现在法律规定中的国家意志只有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得到实现,否则,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只是一种抽象的可能性,不能变成现实。可见,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实现又是必不可少的补充。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与国家意志相互结合、相互作用,正是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思想社会关系的意志性的主要特点。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尽管法律关系具有意志的性质,但它归根到底是建立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上。这一点既直接地通过法律参加者的物质利益表现出来,也通过国家颁布的法律规定间接地表现出来。这些法律规范虽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这个意志的内容也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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