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原协议约定管辖可以吗 |
释义 | 一、债权转让原协议约定管辖可以吗 债权转让原协议约定管辖是可以的。 (一)债权转让协议的结果只是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但不能改变案件管辖。所谓债权转让,就是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将其拥有的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债权转让生效后,债权受让人承受原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义务,可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债权转让的结果,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仅是债权人的改变而已。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后,只能在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而不能超出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基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产生的管辖亦不会因债权转让而改变。新的债权人即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时,只能依据原债务关系产生的管辖解决争议。 (二)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管辖只适用于协议双方,不适用于原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的双方是丙公司与甲公司,因此债权转让协议中争议管辖的约定仅适用于丙公司与甲公司,如果他们之间因为债权的转让发生争议,可以适用协议中约定的管辖。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管辖约定对乙公司没有约束力,因为乙公司不是合同的一方,并没有对管辖做出约定。 ![]() 二、债务转让协议怎么写 债务转让协议要写明转让人、受让人两方的名字、住址等可以证明身份的基本信息、转让的事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解除的有关条款。其中转让的事项包含转让债权的具体内容和具体金额。此外还要说明债务转移之后需要履行的担保、甲方的清偿方案以及还款的计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三、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一)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二)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 (三)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权转让原协议约定管辖可以吗的相关知识,债权转让原协议约定管辖是可以的,需要注意该协议只适用于协议双方,不适用于原债务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