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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公民优抚金保障的法律
释义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公民优抚金保障的法律

简称“苏联公民优抚金保障法”。1990年5月1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三次例会通过,1990年10月1日部分生效,1993年7月1日全部生效。除序言外,共5篇131条。主要内容: (1)苏联公民、在苏联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年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去赡养者的情况下,有获得国家优抚金的权利。国家优抚金包括劳动优抚金和社会救济金。获得劳动优抚金的条件是从事社会有益劳动并向苏联优抚金基金会支付社会保险费(企业、组织的职工由企业和组织为其支付社会保险费,个体劳动者自己支付保险费)。一切无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权享有社会救济金。劳动优抚金由苏联国家优抚金基金会支付。苏联优抚金基金由企业和组织为其职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个体劳动者支付的保险费和苏联国家预算拨款构成。优抚金免税。优抚金随着生活费用的变化和工资的提高而进行调整。(2)劳动者在享受国家优抚金保障的同时,还有权签订补充优抚金自愿保险合同。在苏联国家保险体制中支付补充优抚金的资金,是由劳动者个人付费和苏联国家保险构成拨款(各占50%)构成。企业、机构和组织根据其行政部门和工会委员会的决定,集体农庄(合作社)根据全体会议的决定,可用支付劳动报酬的资金为本单位职工交付补充优抚金自愿保险合同费用。(3)劳动优抚金包括:第一,退休金。金额为工资的55%至75%。年龄在60岁、工龄不少于25年的男性职工,年龄在55岁、工龄不少于20年的女性职工有权享受退休金。法律还为从事地下工作,在特别有害和艰苦条件下从事劳动的人规定了享受优抚金的优惠条件。第二,残废救济金。因工作、职业病或一般疾病致残而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可以领取残废人救济金。该项救济金分为三等:一等和二等残废为工资的50%,三等残废为工资的30%。第三,丧失赡养者救济金。每一个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发给赡养者工资的30%,但金额不得低于社会救济金。孩子如失去双亲,每个孩子的救济金额不得少于两倍的社会救济金。第四,工龄优抚金。因从事某项工作而在退休年龄到来之前丧失专业劳动能力者领取此项优抚金,金额为工资的55%至75%。第五,苏联功臣优抚金。苏联功臣优抚金分为二类:民航飞行机组人员优抚金;国民经济其他领域工作人员优抚金。(4)社会救济金。无权领取劳动优抚金的无劳动能力者领取此项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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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