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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市临时工社会劳动保险试行办法
释义

深圳市临时工社会劳动保险试行办法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多种用工形式的需要,建立深圳特区社会劳动保险体系,使临时工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1月5日颁布该办法。共9条。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包括中央、各省市驻深单位、内联企业,侨资、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港澳及外国驻深圳的办事机构等,经市劳动服务公司批准雇用的临时工,包括深圳市户籍和市外户籍的临时工。主要内容:(1)社会保险基金提取的比例和办法:保险基金每月按单位临时工工资总额19%提取,其中单位负担17%,个人负担2%。暂按全市临时工月平均150元水平换成绝对数,单位按每人25.50元和临时工本人3元提取,作为社会劳动保险金,由用工单位按月上缴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社会保险金不征税。(2)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及发放标准: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临时工投保满10年,男满60、女满55周岁可享受。按投保年限长短计发生活补助费:投保满10年,按月平均工资30%,即45元发给;11年至15年者,每增加1年每月增发2%;满16年者按44%发给;满17年至19年,每增加1年每月增发4%;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65%;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70%发给;30年以上的按75%发给;不满10年的一次性发还保险金。养老期间每人每月补助医疗费10元。养老期间死亡,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3个月平均工资。市外户籍临时工离深回原籍时,其保险费按投保10年以下办法计算,并转给其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或发给其本人。(3)临时工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工在投保期间死亡,可将其本人投保金额连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亲属。(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发放办法:市社会管理保险公司建立专门会计制度;在银行设立临时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由银行代为扣缴社会保险基金或由企业每月向社会保险公司交纳,逾期不交纳者按日增收滞纳金5 ‰;建立临时工社会保险金手册和卡片,作为计发养老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凭据。(5)临时工若吸收为合同工,其投保年限可与合同制投保年限合并计算,如本人要求也可不计临时工投保年限,而从合同工开始计算投保年限,并以投保期间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6)管理机构: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临时工社会保险基金征集和管理工作;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收缴的临时工社会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4%作为管理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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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