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国未成年工保护法 |
释义 | 1938年4月30日颁布实行。该法将1938年前散见于其他劳动法规中有关保护童工和未成年工人的条款归并成专门法规。它适用于所有儿童和未成年人中从事工厂工人、学徒、助手及志愿工作者,但对家内劳动者、农业、交通业、航空业不包括在内。该法对限制就业年令的规定为:在原则上所有儿童都禁止工作,但超过12岁、未满14岁的儿童可以从事轻微的商业工作及在运动场、娱乐场担任信差。同时,还规定:(1)工作时间在上午7点至下午6点;(2)在上课期间每日工作不得超过2小时,在放假期间每日工作不得超过4小时;(3)儿童工作超过3小时,应休息半小时,休息时间包括在工作时间内;(4)在国民学校修业期满后的儿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4—18岁为未成年人。原则上可以被雇佣为劳动者,但有些危险性职业不准雇佣。政府对雇佣未成年人有严格的保护法规。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