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婚姻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一、撤销婚姻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撤销婚姻的申请程序是: 1.当事人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请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2.工作人员对上述规定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 3.当事人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签名注明签字日期;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工作人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婚姻被撤销后财产如何分割 法律网提醒您,被撤销的婚姻自始至终没有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同居关系,财产按照同居关系处理,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而可撤销的婚姻是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3.申请时限不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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