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国民事诉讼法 |
释义 | 由原德意志帝国于1877年制定公布,于1879年10月1日施行。历经帝国时期、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共和国时期(包括纳粹统治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占领时期与联邦共和国时期,其间进行了多次修改,沿用至今。它规定了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程序及法院与诉讼参与人各自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共分10编。第1编“总则”;第2编“第一审程序”;第3编“上诉”;第4编“再审”;第5编“证书诉讼与票据诉讼”;第6编“家庭事件·亲子事件·抚养事件·禁治产事件”;第7编“督促程序”;第8编“强制执行”;第9编“公示催告程序”;第10编“仲裁程序”。把强制措施作为独立一编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点。德国民事诉讼法自公布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日本于1890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旧中国于1921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条例》,都是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蓝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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