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国残疾及老年保险法 |
释义 | 对于劳工在非劳动生产过程中致残及年老时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法规。1889年通过《残疾及老年保险法》,其后又经过多次修改。该法规定参加强制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工人、学徒、家庭仆役、室内劳动者;除高级职员外的航海业工人;助手及见习生;小商人。其他人员采取自由加入制。保险费按工人工资等级由被保险人及雇主各缴纳一半。保险费的给付分为三种:(1)残疾年金-发给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致残的被保险人,领取年金者不受年龄的限制,年金数额一部分由国库支付的固定数,另一部分按缴纳保险费的多少而变动;(2)老年年金——对被保险人年满65岁并已缴纳保险费达780周者,不论其是否有劳动能力,一律给付老年年金,年金的数目与计算方法和残疾年金相同;(3)遗属年金——对已缴纳保险费达260周以上的被保险人死亡时,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年金(寡妇与孤儿年金)。死亡者之妻或年满65岁或完全失去劳动能力满26周以上时,可以领取寡妇年金,其中除固定部分外,变动部分按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周数而定,周数愈多者愈多,其数目为死者生产应得残疾或老年年金变动部分的半数。寡妇再嫁时一次给付,其数目为寡妇年金一半。孤儿年金变动部分比寡妇年金少10%,固定部分比寡妇年金少50%。孤儿系指被保险人的婚生子女、私生子女、养子女、孙子女而年龄在15岁以下者为限。另外,对肺痨病患者,年金保险机关认为被保险人有康复可能时,应给予种种治疗及调养。除被保险人本人可得到这种优待外,其家属也可以得到同等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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