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民事仲裁的监督程序 |
释义 |
一、对民事仲裁的监督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1、34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 二、仲裁的使用范围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 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 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 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 期货和 证券交易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 抵押合同纠纷、 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 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 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 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三、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纠纷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二)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仲裁法》还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国家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解决这类纠纷不适用 仲裁法。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虽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只能另作规定予以调整。 以上就是对民事仲裁的监督程序的相关内容,通过小编上面的收集到的三个方面的相关资料,我们可以知道民事仲裁需要经过一些人员的签名才会生效。如果大家对这个问题还有存在其他疑问,或者想了解更多法律相关的专业知识的话,欢迎咨询法律网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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