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朱华泽 |
释义 | 1932~女。四川壁山人。195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1955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的理论专业研究生毕业。同年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任教,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北京市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理事。曾讲授过法学基础理论等课程。1984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参加编写了《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法学基础理论简编教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等书,与人合著《社会主义法制基本知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中国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简介》(澳门东亚大学出版部1989年版)、《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以及关于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等方面的论文多篇。主要学术观点:(1)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问题上,认为一国的法律就其国家政权与社会经济制度的联系而言,在总体上有阶级性,但这并不排除某些执行社会职能的法律规范,就其调整的具体对象、具体内容而言,是极少带有阶级性的。(2)认为社会主义法应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其基本功能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能把社会主义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与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等同起来,因为社会主义已不再存在对立阶级的划分。(3)认为在“一国两制”条件下将形成“一国两制三法”的新格局。即在我国将并存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度:内地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与澳、港、台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并存三种法律体系:内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香港的普通法体系以及澳门、台湾的大陆法体系。总之,实行“一国两制”后,在法律的性质、法律体系、立法、法律解释、法的渊源、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将带来一系列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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