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屠户案 |
释义 | 1873年Slaughterhause Cases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一判例中对南北内战后颁布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作了解释。1869年露易斯安娜州议会通过一项法令,把该州首府新奥尔良市的宰屠牲畜的垄断权授予一个屠宰公司。其他的屠夫因而不能经营屠宰业,便以上述法令实际上剥夺了他们的生计,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规定“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或特免”和“亦不得未经正常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为理由,向州法院起诉,败诉后便向最高法院申请颁发移送令,进行复审,最高法院于1873年以五票对四票通过裁决,大法官米尔代表多数派发表的判词说,内战后所颁布的包括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在内的三条修正案的含义一般是相同的,都是为了解放黑奴,确认他们的自由,使他们免遭白人的压迫;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上述特权和特免条款(见特权与特税条款)是为了保护合众国的黑人公民而规定的,这一条款把合众国的公民资格与州的公民资格明显地加以区别,因此,来源于两者的特权与特免也是有区别的;这一条款禁止各州制定法律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与特免。从事某种职业如屠宰牲畜的权利是来源于各州的公民资格,并不受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保护,因此应维持原判。投票反对判决的大法官费尔德发表了著名的异议:特权与特免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其中包括以合法的方式从事某种合法职业的权利,为所有的自由公民所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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