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
释义 | 清朝末期颁行的一部具有临时诉讼法性质的法院编制法。中国古代的诉讼法一向与实体法混合编制,既不独立,更不健全。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沈家本等才主持起草了中国第一部诉讼法典,即《刑事民事诉讼法》,但因各省督抚大员的反对,未及颁行便被搁置。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底清政府便颁行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这部具有临时诉讼法性质的法院编制法。该法共分五章,一百二十条。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审判通则,含:审级、管辖、迴避、厅票、预审、公判、执行、协助等;第三章:诉讼,含:诉讼程序、证人、讼费等;第四章:各级检察厅通则;第五章:附则,规定一旦法院编制法及刑、民诉讼法颁行,章程即停止执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虽属临时,但在当时对改变封建的诉讼制度有重大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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