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众国诉伯尔案 |
释义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叛国罪案。伯尔于1801年至1804年曾担任过美国副总统。1806年在肯塔基州的列克星敦成立总部,招募人员,意图夺取路易斯安那州,自任总统。其行为被告发后,1807年以叛国罪受审。审判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主持。美国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背叛合众国与合众国作战,依附、帮助或安慰合众国的敌人者犯叛国罪。”又规定:“无论何人,非经该案2人证明或经其本人在公开法定自首,不得受叛国罪之裁判。”被告及辩护律师认为,依宪法规定,伯尔本人并未参加武装部队,所以没有公开对美国作战,不能构成叛国罪。法庭批准了伯尔的请求,向杰斐逊总统发出传票,要求其出庭作证,遭到杰斐逊的拒绝,其理由为:如果叫总统接受法院的命令,那么行政的独立性就会受到破坏。提出公诉的检察官认为:伯尔召募武装人员非法集合,意图谋反,已构成叛国罪;而且由于伯尔的行为极为秘密,难以按照宪法规定由2人作证才予定罪,首席法官马歇尔主张对宪法中规定的叛国罪要作严格解释。他认为:“对美国作战”必须是明显的行为而不仅仅是一种阴谋;这种明显的行为是通过一群人以武力和暴力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故意推翻、分裂美国联邦,废除美国宪法。他解释说:“给予合众国敌人以帮助及支援”,必须是以任何形式故意提供的,其目的是为了直接反对合众国。而且按宪法规定,叛国罪必须有2人作证才能成立,不能因举证困难就可以无证判罪。根据马歇尔的解释,陪审团对伯尔作了无罪评议,伯尔被法院宣判无罪开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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