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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
释义

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

职工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按照国家规定,由其单位照发给职工的标准工资。1956年5月,劳动部发出了《关于工矿、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职员节日、假日和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履行国家义务、社会义务时的工资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了工人、职员在工作时间内,履行下列国家义务和社会义务时,由企业行政发给工资:(1)行使选举权时;(2)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区级以上代表会议时;(3)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时;(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时;(5)根据《工会法》规定,不脱离生产的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每月占用生产时间超过两个工作日时;(6)企业行政指定参加会议或群众性活动时等。履行上述义务超过12个工作日的,按照本人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发给工资;不足12个工作日的,按照本人前1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发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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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0: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