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标的不确定是否可视为有效合约 |
释义 | 一、合同标的不确定是否可视为有效合约 合同标的不确定是否可视为有效合约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 在订立合同时,标的物可能尚不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尚无权处分,甚至可能尚不存在,但是在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这种情况下合同就有效。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订立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订立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原则: 1.平等的原则; 2.等价有偿的原则;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三、法律规定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有哪些内容 法律规定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有的内容如下: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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