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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族自决权
释义

民族自决权right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原则和内容。民族自决权原则初步形成于本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得到广泛的传播和国际上的承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殖民主义体系的瓦解,这个原则得到完全确认。《联合国宪章》第1条宣布:“发展国家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第55条提及“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然后,联合国大会在1960年12月第1514(ⅩⅤ)号决议通过《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宣称:“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再后,民族自决得到众多的国际文件的肯定与发展,如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等。国际法院在其关于“西撒哈拉”的咨询意见中也引用联合国大会第1541(ⅩⅤ)号决议,其中宣称“一体化应是领土人民在充分认识其地位发生变化的条件下自己表示的意志的结果,而他们的意愿是通过公正地进行并以普遍成文选举为基础的消息灵通和民主过程表现出来的。”因此,认为西撒哈拉居民有权以他们自由表示的意志来决定他们的未来的政治地位。民族自决权原则曾被任意加以曲解,但这项则已被确定适用于殖民地人民,成为殖民地人民争取独立的法律依据。近若干年来,民族自决原则还从政治方面扩大到经济方面,形成经济自决的权利。联合国大会1962年12月14日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就表明这种扩大的趋势。1974年5月1日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同年12月12日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把经济自决作为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原则。在联合国人权活动领域内,大会和人权委员会等有关机构将民族自决权问题列为常设议题,逐年进行审议,使这一原则成为反对外国武装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殖民主义、种族主义等大规模侵犯人权现象,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和制造民族分裂,指导建立相互尊重的正常国际关系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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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5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