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超诉讼时效还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
释义 | 债务超诉讼时效还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即使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仍然是在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仍然是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追偿。 【案情简介】 某**公司、某银行、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银行为**公司提供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年,**公司为**公司的借款提供为期一年的一般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贷款给**公司,**公司按时向银行支付利息。一年后,**公司通知银行:本公司因出现严重亏损,不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随后,银行就**公司还款能力展开调查,并得出结论:**公司已无还款能力。此后,银行抛开**公司,开始与某**公司进行接洽,由于**公司资金紧张,还款问题一直未能得以解决。经银行要求,**公司于两年多后出具承诺函,同意按照原合同约定条款,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同年10月,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公司偿还欠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而**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其理由是: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经审理,法院以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为由,未支持其对主债务人的诉讼请求,但判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解读】 本案属于典型的债务担保纠纷。在本案,当事人对于借款事实以及担保事实没有任何异议,争议的焦点是**公司和**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因此,要准确区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则成为了关键。 一、**公司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不应承担偿债责任 **公司与银行于1998年7月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于1999年7月到期。1999年5月,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公司已经向银行明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从即日起,银行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两年。本案中,作为原告的银行,其在1999年5月就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除非有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那么,银行就应当在2001年5月前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其只注重对**公司及**公司经济情况判断,而忽略了法律对其行使请求权的时效要求,其在2001年10月才对**公司提起诉讼,显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其请求**公司归还欠款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二、**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公司的抗辩看似合法,其实,该公司片面的适用了法律,其抗辩理由不能受到支持。如**公司所述,担保法确实规定了一般保证中保证人责任置后的一般原则。如果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放弃对主债务人的债权,那么,这同时意味着,债权人也失去了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机会。这也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区别之一。 但是,在本案中,确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不能仅仅适用该项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可以此作为法定免责的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但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履行还款责任的,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新的债权和债务关系,该法律关系应当受到保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道理也是如此,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该种抗辩理由不应受到支持。故此,本案中的**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判决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案件诉讼时效相应作出修改”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即使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仍然是在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仍然是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追偿。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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