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物保无效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释义
    ,由于立法在逻辑和体系上的粗漏混乱,没有针对上述不同情形设定体系性的法律规范,因而导致了理论和司法实务的错乱。
    有人认为:“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大小应当根据债权人是否有过错来确定”。
    其理由是《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以及《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上述两条规范适用的是单一担保情形下,主合同有效,从合同无效时担保人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适用于混合担保的情形。在单一担保情形下,主合同有效,债务人当然要承担责任,而从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是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担保人是否有过错,如果担保人没有过错,则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责任。
    那么在混合担保情形下,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呢?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规定规范的是混合担保情形下,物保与人保在实现债权时的先后顺序,当物保是债务人提供时,如果双方对实现顺序有约定则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应当优先就物保实现债权。当物保是第三人提供时,则物保与人保平等对待,有债权人选择实现顺序。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该司法解释对混合担保情形下,主合同有效,物保无效时,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做出来明确规定。物保无效不影响人保合同的效力,物保合同与人保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物保人依据物保合同履行义务,而人保合同依据保证合同履行义务。遗憾的是在物权法中对此问题未作规定,这是一个立法的疏漏。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我认为,由于《物权法》对此问题未作规定,我认为《担保法解释》第二款的规定与物权法并不冲突,由此仍然是有效的规范,仍然是处理了混合担保关系时,应当适用的规范。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5/26 9:2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