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淮海区徒刑案犯执行暂行办法 |
释义 | 抗日战争时期淮海区制定的刑事执行法规。淮海区行政公署公布,共19条。规定徒刑案犯有交村执行和送监执行两种方式。凡刑期二年以下及二年以上但有恶性传染病者,应易服公役,取具妥保,发交该管区公所执行,案犯刑期已满,虽服公役之日未足,亦视为执行完毕,由村公所向司法机关具报备查;凡刑期二年以上而无恶性传染病者,应取具妥保,送交战时监狱执行,在监执行期满,由典狱长报告上级,批准释放。徒刑案犯在执行期间,一律不得行使公民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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