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市实行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 |
释义 | 为适应经济特区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和解决职工社会劳动保险问题,使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待业期间生活困难者得到一定补贴,在晚年生活得到妥善安置,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983年11月17日颁布施行了暂行规定。共13条。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的侨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国内雇请的职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含固定工人);国营企业(包括内联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团体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社会保险费提取标准和方法:侨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的职工,以企业支付的劳动服务费的25%作为社会劳动保险金,由用工单位按月上缴市劳动保险公司;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实行社会劳动保险范围的职工当月工资总额20%的比例作为社会劳动保险金,由企业按月上缴市劳动保险公司,存入银行,设立保险基金专户。(2)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使用项目:职工退休金;退休期间的医疗费;退休后死亡丧葬费、遗属抚恤费;待业期间生活困难者的补助费。(3)实行社会劳动保险职工的退休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休职工退休费按投保年限长短计发,投保年限满30年以上者,按本人投保期间月平均工资额的75%发给;满25年以上者,按70%发给;满20年以上者,按65%发给;满15年以上者,按60%发给;满10年以上者,按55%发给。患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以及患有其他职业病和不具备退休条件经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职职工,自愿退休的,由用工单位缴足30年保险金额后,由劳动保险部门按其月平均工资80%发给退休金。(4)退休职工易地安家时,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2至3个月实发工资的安家费,其他费用按现行规定办理。(5)职工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市投保统筹单位的,可将个人投保总额汇往调进所在单位。(6)退休职工医疗费的报销,由市劳动保险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7)退休职工去世后,由劳动保险部门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家属抚恤金。(8)企业解雇辞退职工,按职工在本企业工龄计发辞退费。劳动保险部门要优先组织待业的合同制工人就业。工作满3年以上,待业期生活确有困难者,给予生活补助费。(9)对外籍职工和港澳、台湾职工的社会保险事宜,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在合同中规定。(10)建立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筹职工劳动保险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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