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
释义 | 1987年8月1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共8章41条,主要内容:(1)职工的录用和培训。企业有权自行决定机构和人员编制,制定劳动计划;所需工人在特区内招用,特区内无法满足的,商得劳动局同意可到外地招收,但须符合一定条件并报劳动局审批;录用特区内在职技工,原单位应允许流动;企业常年生产岗位须使用合同制工人,临时性工作、粗重工或生产不均衡的企业等可使用部分临时工;对录用的人员规定3至6个月试用或培训期;对工人建立《劳动手册》和人事档案制度。(2)劳动合同。工人一律实行合同化管理,企业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应报劳动局备案,如有变更亦须报劳动局备案;合同期满即告终止,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工人经试用不合格、患病或负伤不能从事工作、严重违纪,企业条件变化以及宣告解散的,企业可解除合同,辞退工人;工人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提出辞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对被解除合同的工人,依规定条件发给一定数额补助费;外籍员工和港澳台员工的雇用、解雇由董事会决定。(3)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董事会有权决定职工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和津贴制度,职工工资水平按不低于特区内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原则确定;高级职员和外籍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由董事会决定,中方高级职员的工资待遇,除支付给本人实发工资和提取保险福利费用外,余额给付企业中方;职工在职期间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对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按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或劳务费的20%(含待业保险1%)提取。(4)劳动保护。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好劳动保护工作,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企业应执行国家现行的8小时工作制和休假探亲制度;因需要加班加点的,每人每月不得超过48小时,确需超过的须征得职工同意;企业应实行工伤和人身意外保险。(5)奖惩。对模范执行企业规章制度,在生产经营、革新技术中成绩优异的职工,可给予不同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开除工人须报市劳动局备案。(6)劳动争议。企业与职工发生争议,首先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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